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案例(关于代理纠纷的案例)
- 资讯
-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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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的实事案例1000
如下:
1、开展“提质增效办好案”活动。聚焦主责主业,逐案持续攻坚、逐月压茬推进,清理一批积案,化解一批矛盾,重点压降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全力攻克3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切实解决长期未结案件较多、审判效率较低的突出问题。通过不断强化均衡结案与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大幅压缩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周期。研究制定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流程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将卷宗移送纳入办案系统,使卷宗移送的每个节点网上留痕,并定期进行通报讲评,进一步缩短卷宗移送周期。
3、建立律师专用电子送达地址库。充分发挥电子送达的优势,联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建立南京地区律师专用固定电子送达地址库,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材料,适用于律师在全市两级法院代理的所有民事案件,缩短送达周期,提升送达效率。
4、打造联系法官掌上通信平台。针对当事人、律师普遍反映与办案法官联系困难、沟通不畅的问题,开发手机APP小程序,为当事人、律师与办案法官之间搭建联系沟通平台。
5、开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直通车”。全市法院实现诉讼服务中心附设“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全覆盖,依托聘请的金融类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强化金融非诉解纷力量和效果。积极推进群体性证券期货类纠纷诉前调解前置改革,畅通“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代表人诉讼+诉中委托调解”的无缝衔接,打造立体化、多层次、便利高效低成本的金融解纷新模式。
6、集中清理执行款项。坚持执行款项应明尽明、应发尽发、早发快发的原则,开展款项清理工作。承办人对入帐的执行款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完成认领工作,一个月内完成款项发放,不能发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长期以来沉淀的执行款帐目进行全面清理,将不明执行款纳入统一帐户管理。建立工作机制,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对“一人一案一帐户”和案款认领、放发工作集中督办提醒。
7、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加强与市人社局等部门工作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调解、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法律援助为基础,具有南京特色的“三级联动、四方参与、五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构建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劳动人事争议联合处理有效机制。
8、广泛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法院干警入“网格”活动,网格员每月服务社区网格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靠前化解矛盾纠纷,力所能及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主动下沉人民法庭对接辖区内的网格和社区,深入基层综合社区治理网络,开展法律宣讲、矛盾调处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
9、实施野生动物法律救助共建行动。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针对在审理涉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存在收容困难、野外放养不利和救助不及时,以及审理案件所需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实施野生动物救助共建行动,重点做好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普法和生物科学专业知识能力提升等相关工作。
10、开展法律宣传系列活动。集中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等系列专题法律宣传活动,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上门为企业“送诊”,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加强权益保护,服务科创一线,助推创新名城建设。
关于代理纠纷的案例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委托代理问题案例
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合同也有效。
本人愚见,若有正确答案,请劳驾发站内信,谢了!
本文由wudiseo于2025-03-07发表在跑腿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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