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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办登记流程(船舶登记查询系统)

本文目录

  1. 船舶代办登记流程
  2. 船舶登记查询系统
  3. 船舶登记证书
  4. 中国船舶登记网
  5. 船舶产权过户的流程
  6.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船舶代办登记流程

先告诉你一个大体的流程船舶抵港前 1确定代理委托关系 2估算备用金、发送并确认 3索要船舶规范资料,船舶吃水及ETA等 4索要货物资料(是否是危险品)、联系货主报关,提单格式,提货及货主的联系方式等事项 5向VTS中心申报、分送联办确定海关编号: 6申报靠泊和引水 7申报卫检检疫申请/取得回执(重点)落实好船舶的除鼠证书有效日期,签发港 8制作海关书面舱单 9传送海关电子舱单(进口24小时内) 10联系靠泊计划(总调/作业区) 11备妥联检表格、船舶单证 12落实好船东船舶委托事项(备用金,加水,更换船员,申请吨税,更换船舶证书等) 13货物危险品申报及递送 14速谴协议、搬捣费的落实 15货物绑扎、垫舱、平舱等事项的落实 16落实港方的作业时间及作业效率等 17输入“远威系统”船舶资料船舶抵港后/靠泊前 1发送抵港电、动态电 2联系靠泊计划,上引水时间 3告之船方进港计划及注意事项 4追查备用金是否到帐 5办理登轮证 6与卫检联系确认好检疫方式(外勤 ^ 7跟踪出口货发货情况(进口货商检情况)靠泊后/离港前 1每日向计划调度抱装/卸进度 2办理船东船方委托事项 3船员更换、家属住船、船东代表等 4向港方递交分担通知单/舱单 5船舶下一港的落实 6准备开航单证/联检表格 7船上证书(海员证,吨税等)的归还情况 8事实记录等文件的签订 9完货后公估等商检的安排 10制作B/L和出口舱单船舶开航后 1向委托方发离港电 2到理货公司拿理货报告、大副收据、舱图等单证 3根据大副收据传送海关电子舱单 4传送N/R S/F B/L M/R S/PLAN等副本 5应货主要求做提单或者电放(出口货) 6清洁提单保函的确认 7纸面出口舱单送往海关出口科 8收集审核港口使费账单并支付 9做航次结算单/邮寄委托方 10做个航次报告给船东 11整理归纳船舶档案袋船舶代理专业论坛 http://www.shipagt.com参考资料:船舶代理论坛 http://www.shipagt.com

船舶登记查询系统

法律分析: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原则上应在相关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已经应用网络版船舶登记系统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登记船舶的船舶登记簿开展异地查询。

法律依据:《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已登记的船舶登记资料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资料,包括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

第四条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原则上应在相关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已经应用网络版船舶登记系统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登记船舶的船舶登记簿开展异地查询。

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般是五年。但下列情形除外: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中国船舶登记网

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进行管理。

船舶产权过户的流程

法律分析:1、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

2、持已盖章的《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

3、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船舶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保障船舶交易安全,保护船舶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已登记的船舶登记资料的查询。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资料,包括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

第四条【管辖原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原则上应在相关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已经应用网络版船舶登记系统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登记船舶的船舶登记簿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申请资格一】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船舶登记簿。

第六条【申请资格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二)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第七条【申请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船舶登记资料,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八条【提交材料】查询船舶登记资料,应当填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明确船舶名称或船舶登记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

(二)相关船舶的权利证明或利害关系证明;

(三)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查询)。

查询船舶登记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权利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以及相关船舶权利证明;

(二)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以及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查询);

(四)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律师事务所提交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查询人员的律师执业证。

查询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第九条【审批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批程序】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由各船舶登记机关船舶登记部门受理。

船舶登记簿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进行二级审批后办理。

船舶登记档案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和审批人进行三级审批后办理。

第十一条【内部查询】船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船舶登记档案的,由船舶登记复审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查询要求】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在船舶登记机关指定场所内进行。申请人不得损坏船舶登记簿,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船舶登记档案,应由船舶登记机关指定人员负责,申请人不得直接接触船舶登记档案。

申请人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

第十三条【出具结果】申请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船舶登记复审人审核后,可以打印或复印船舶登记簿中的相关内容,并注明查询日期,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格式见附件二)。

申请人要求复印船舶登记档案的,应列出拟复印材料清单,经船舶登记复审人审核后复印。复印件上应当注明查询日期,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四条【无结果证明】按申请人提供的查询条件查无结果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出具查无结果的书面证明。查无结果的书面证明应当注明查询日期,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五条【存档要求一】船舶登记查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归入船舶登记档案中统一存档和保管。

第十六条【存档要求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资料查询记录簿,记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申请人、查询结果、是否出具书面证明、复印材料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密责任一】船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船舶登记资料的内容及接受查询情况保密,并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第十八条【保密责任二】申请人对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查询结果或获得的信息开展不正当活动。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海事局:

根据《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现申请查询下述船舶的登记簿/登记档案。船舶情况船名:(汉字/拼音)

船舶登记号:初次登记号:查询事项□基本情况□所有权登记情况

□国籍证书情况□抵押权登记情况

□光船租赁登记情况是否要求出具

查询结果证明□是□否备注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审

见初审人:年月日复审人:年月日审批人:年月日附件二: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样式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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