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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企业申请补贴代办(无锡企业补贴政策)

本文目录

  1. 公司申请补贴
  2. 无锡企业补贴政策
  3. 苏州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政策
  4. 苏州工业园区补贴政策
  5. 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
  6. 苏州创业补贴申请的条件

公司申请补贴

社保补贴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2.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

第八条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表略)

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表略)

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表略)

附件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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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补贴政策

法律主观:

(一)杰出人才认定每年120万元,总额600万元;(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总额300万元;(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40万元,总额200万元;(三)后备级人才每年32万元,总额160万元(龙华新区320W(1:1配套),宝安区320W(1:1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法律客观:

《厦门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规定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人才,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苏州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政策

苏州创业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创业培训补贴,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苏高校在校生,可选择参加一次由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

2、开业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3、创业社保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4、场地租金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外租用场地创业的,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等凭据,按照“先交后补”原则据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创业基本运营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6、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网络创业。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3年。

苏州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对象:

1、在苏创业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

5、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

综上所述,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缴后亦不予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苏州工业园区补贴政策

法律主观:

补贴对象: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持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劳动者、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3年,或在苏创业吸纳 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补贴项目:涵盖“创业补贴、担保贷款、项目资助、孵化基地”4大类共16项.

法律客观:

苏州市《关于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推动创业环境“零温差”。健全完善创业政策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能力提升、载体孵化、典型激励等全流程、系统性支撑,倾心打造苏州创业最优生态。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持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劳动者,视同本地户籍人员,同等享受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视同本地户籍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开办实体给予开业补贴的标准提高至1万元。

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

一、正面回答

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标准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设立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二、分析详情

个体户和小微企业一样,都能领到创业补贴和无息贷款。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创业实体的,就可以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个体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登记时间必须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必须在1年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办理用工手续,申请补贴时经营正常;

4、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必须是失业登记后、毕业证书上注明的时间或毕业学年内。其中,未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家在申请补贴时必须正常经营2年;

5、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变更后的营业时间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申请补贴。

苏州创业补贴申请的条件

实施细则:

1.2月份重点企业吸纳首次来苏就业的非苏州大市户籍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来苏就业补贴;

2.“重点企业”是指社保参保地为苏州市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享受条件为重点企业在2月份吸纳首次来苏就业的非苏州大市户籍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的。还有申请资料包括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社会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税务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发票、员工签署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根据规定,创业补贴是指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补贴。

苏州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1.重点企业至社保参保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经审核通过的重点企业进行公示7天,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后,按实划转至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账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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