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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代办农业设施用地(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的申请)

本文目录

  1. 惠安代办农业设施用地
  2. 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的申请
  3. 福建省农业设施用地实施细则
  4. 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5. 文化设施用地能做什么
  6. 什么叫设施农业用地

惠安代办农业设施用地

11.4公里。惠安小区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农业学校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两地相距11.4公里,乘车前往需要花费48分钟即可到达目的地。

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的申请

1.申请使用设施用地的申请人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上级国土局审查;4、由上级国土局审批。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

养殖用地不用申请。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各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福建省农业设施用地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法律客观: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文化设施用地能做什么

法律分析:文化设施用地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可以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法律依据: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什么叫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可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则是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可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

(1)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粮食烘干设施、晾晒场、粮食和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污水、畜禽养殖粪便等废弃物存储、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检验检疫监测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原料、设备、农产品临时分拣、存储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如何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1、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2、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项目名称、设施类型和数量、用途、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的条件。协商一致后,土地使用条件和建设方案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3、用地协议备案,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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