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代办劳动手册吗(用工单位不收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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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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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代办劳动手册吗
可以。
如果没有时间办理,请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劳动手册》向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中心等)领取。《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劳动手册》的作用:
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当地《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代办人需携带两人身份证、户口簿、你的两张两寸证件照以及《劳动手册遗失同意补办证明》等资料到户籍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当地《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工单位不收劳动手册
正常.
1.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3.《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4.《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当地《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1、各类学校应届毕(肄)业生转到地区的,按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发给。 2、各类应届毕业生通过社会招聘,被单位直接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学校发给的通知书,随带被录用者一寸证件照两张,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发给。 3、企业在职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
劳动手册一定要办吗
法律分析:劳动手册并不是一定要办理。劳动手册主要是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机关制作的记载劳动各方面情况的文本。很多地方都已经暂停劳动手册制度了,现在主要是上海还有劳动手册制度。
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制度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劳动手册需要本人办理吗
你好,是要你本人去办理的。办理凭证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一寸证件照两张;
4.毕业生报到证或单位出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部门
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或至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专业人员介绍窗口"。
补办劳动手册后原来公司的记录有吗
会有的,你以前的工作都做过招工登记,你的信息已经在档案里了,而补办劳动手册正是根据这些信息补办的,所以不用担心会没有记录。
劳动手册为什么要放单位
法律分析:需要视情况而定。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手册》由单位进行保管。《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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