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企业税收代办服务平台(虹口区税务局办税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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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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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
1、自然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是为方便自然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事项而专门开发的网上办税系统。
2、依托自然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利用银联卡和计算机,自然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网上办理实名认证、申报纳税、查询纳税记录、打印完税证明等事项,实现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事项只跑网路,不跑马路”。
3、该平台包含了注册、登录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缴款等功能,注册成功登录进入平台后可以自行完善、修改自然人信息,以后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进行相关涉税业务操作,使纳税人无需再往返税务机关办理,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节约办税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完成相关涉税业务操作。
虹口区税务局办税大厅
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
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静安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地址为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联系电话:021-32174988。
静安区隶属上海市,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中部,与六个区相邻,东与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为邻;西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交界;南临长乐路,与徐汇区衔接;北与宝山区接壤。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复原闸北、静安两区“撤二建一”,设立新的静安区。全区总面积37平方千米,下辖13个街道1个镇,264个居委会,1个村委会。根据查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根据查询,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静安区常住人口975707人。
上海税务网上办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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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国税、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可进行税务行政许可、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查验、网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办理、涉税证明办理
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说明
一、如何访问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地方税务局网站
答:“上海税务”网站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唯一官方网站,网站域名为:http://www.tax.sh.gov.cn。为方便您使用,建议将本站设为首页或加入收藏。
二、“上海税务”网站有哪些栏目?
答:网站设置“信息公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四个频道,分对象、分类型、分税种提供相应的信息及应用服务。同时,网站还针对不同用户,开设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二类专题主页,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浏览。
三、“上海税务”网站有哪些应用服务?
答:目前网站主要提供四大类应用服务,具体为:
1.办事类。提供申报、认证、申请等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2.互动类。提供咨询、投诉、评议等各类网上互动应用。
3.查询类。提供办税事项、发票等信息的查询功能。
4.下载类。提供涉税电子表格、软件的下载服务。
此外,网站还提供集办事、互动、查询以及下载功能于一体的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平台。纳税人用户可在登记注册后,通过网站登陆进入使用该平台。
四、网站有哪几类用户?
答:网站用户主要分为普通用户和注册用户,其中:
普通用户无需进行注册,便可直接浏览网站,并使用除办事类及部分互动类应用之外的网站功能。
注册用户分为网站注册用户和纳税人用户,其中网站注册用户在本网站进行注册,可使用网站相关应用。纳税人用户应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上用户的登记注册。
五、如何查询本网站的信息?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找网站信息:
1.根据所需查询的信息类别、税种或其他特征通过浏览网站相关栏目进行查阅。
2.通过网站的搜索功能,输入“关键字”内容查找。对于特征明确的待查信息也可通过网站高级检索功能进行组合查询。
六、如何与本站取得联系?
想了解更多有关网站方面的信息或是想对网站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可与本站联系,网站邮箱:tax@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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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官网
临平北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上海虹口区税务局位于临平北路与香烟桥路交叉口东北80米。上海,简称“沪”,别称“申”,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
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网页
法律主观:
一、自然人税收系统报个税步骤
个人所得税报税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和邮寄申报
(一)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分为三种情况,下面将分别讲解: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五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3、申报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多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当期退税或是申请多缴税金留作下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减。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提交以下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
(1)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多缴税款属自行申报的,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多缴税款属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多缴税款所属时期实际应税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
(4)证明已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含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步,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作退税或抵税处理,纳税人执税务机关退回申报表备查或下期抵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目前只适用于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的情况。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邮寄纳税申报申请书》,填写完毕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邮寄申报所需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
第二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三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
第四步,纳税人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装入信封,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到税务机关,在信封上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位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字样。
第五步,纳税人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已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开具。
二、自然人税收申报时间
一般是15号前,遇节假日会顺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自然人税收延期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逾期未申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邮寄申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代办
税务代理公司/机构是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即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中心),且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
本文由wudiseo于2025-04-04发表在跑腿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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